使用外加劑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:
一、外加劑的選擇
(一)、外加劑的品種應根據工程設計和施工要求選擇,通過試驗及技術經濟指標比較確定。
(二)、嚴禁使用對人體產生危害、對環境產生污染的外加劑。
(三)、摻外加劑混凝土所用水泥,宜采用硅酸鹽水泥、普通硅酸鹽水泥、礦渣硅酸鹽水泥、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、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,并應檢驗外加劑與水泥的適應性,符合要求方可使用。
(四)、摻外加劑混凝土所用材料如水泥、砂、石、摻合料、外加劑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。試配摻外加劑的混凝土時,應采用工程使用的原材料,檢測項目應根據設計及施工要求確定,檢測條件應與施工條件相同,當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發生變化時,應再進行試配試驗。
(五)、不同品種外加劑復合使用時,應注意其相容性及對混凝土性能的影響,使用前應進行試驗,滿足要求方可使用。
二、外加劑摻量
(一)、外加劑摻量應以膠凝材料總量的百分比表示,或以mL/kg膠凝材料表示。
(二)、外加劑的摻量應按供貨單位推薦摻量、使用要求、施工條件、混凝土原材料等因素通過試驗確定。
(三)、對含有氯離子、硫酸根等離子的外加劑應符合本規范及有關標準的規定。
(四)、處于與水相接觸或潮濕環境中的混凝土,當使用堿活性骨料時,由外加劑帶入的堿含量(以當量氧化鈉計)不宜超過1kg/m3混凝土,混凝土總堿含量尚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。
三、外加劑的質量控制
(一)、選用的外加劑應有供貨單位提供的下列技術文件:
1、產品說明書,并應標明產品主要成分;
2、出廠檢驗報告及合格證;
3、摻外加劑混凝土性能檢驗報告。
(二)、外加劑運到工地(或混凝土攪拌站)應立即取代表性樣品進行檢驗,進貨與工程試配時一致,方可入庫、使用。若發現不一致時,應停止使用。
(三)、外加劑應按不同供貨單位、不同品種、不同牌號分別存放,標識應清楚。
(四)、粉狀外加劑應防止受潮結塊,如有結塊,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應粉碎至全部能過0.63mm篩后方可使用。液體外加劑應放置陰涼干燥處,防止日曬、受凍、污染、進水或蒸發,如有沉淀等現象,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(五)、外加劑配料控制系統標識應清楚、計量應準確,計量誤差不應大于外加劑用量的2%。